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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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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被告委托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王XX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次离婚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核心诉求为获得婚生子抚养权、合理的抚养费及财产补偿,同时保障子女的财产权益。

办案经过

本案由法院于 2022 年 4 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王XX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就子女抚养的现实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财产分割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细致核查与分析,充分听取被告的核心诉求,结合离婚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以保障被告及婚生子合法权益为核心的诉讼策略。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进入调解程序,王XX律师代表被告与原告进行多次协商,针对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及大额医疗费用承担、探视权行使方式、财产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房屋赠与子女的具体约定、婚前财产归属及房屋搬离、债务处理等关键问题,据理力争,始终将被告及婚生子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与原告进行反复沟通磋商,明确各项约定的履行标准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产生履行争议。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王XX律师代表被告与原告于 2022 年 7 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有效,案件圆满办结,被告的核心诉求均得到满足,具体结果如下:

1. 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 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 2022 7 月起每月 20 日前支付抚养费 3500 元至婚生子年满 18 周岁,婚生子住院产生的大额医疗费自费部分由原告承担 70%、被告承担 30%

3. 原告享有婚生子的探视权,双方约定每两周探视一次、每次一天,具体时间自行协商;

4. 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补偿款 200000 元,自 2022 8 月起每月 20 日前支付 40000 元至付清,若原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期,被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 原告将其名下一套房屋赠与婚生子,于婚生子年满 18 周岁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原告违约,需按房屋市场价值赔偿,房屋遇拆迁等相关权益均归婚生子所有;

6. 被告婚前购置的两台电视机归被告所有,原告同意被告于 2022 12 30 日前自行拆取;

7. 被告于 2022 12 31 日前搬离指定房屋;

8.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已处理完毕,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全额承担。同时法院明确,若义务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财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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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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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萍律师 中共党员, 高级合伙人 ,税盟盟员,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入行10年, 鄞州区优秀党员律师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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