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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某表面处理相关企业负责人将车间出租给个人合伙经营方,该合伙经营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借用出租方相关证照从事经营活动,还擅自改变废气处理工艺、违规使用危化品硫化钠作为处理酸性废气原辅料。出租方作为企业负责人,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及时发现承租方的违规操作行为。2022 年,该车间员工在投料作业时,未按规范确认溶液酸碱度便直接倒入硫化钠,引发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该员工当场晕倒,其他人员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施救,最终造成名人员先后因硫化氢气体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本案三名涉案被告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王XX律师的当事人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事故报告分析,三名被告人的违规行为均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均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由当地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期间因法定原因中止审理后恢复,并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王XX律师接受本案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王XX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过、梳理案件证据材料,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核实案件细节。庭审过程中,王XX律师针对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其一,对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其二,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指定地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身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其三,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已取得所有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王XX律师建议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王XX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考虑到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XX律师的当事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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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萍律师 中共党员, 高级合伙人 ,税盟盟员,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入行10年, 鄞州区优秀党员律师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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