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1年3月10日,某XX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某集团公司将其在某合作项目中的全部权益转让给某XX公司,转让总价款为7000万元。协议约定,某集团公司负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确保某XX公司按约定价格获得合作项目所属土地使用权,并负责办理土地转让、过户等手续。
2011年3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明确约定合作项目所属环保局地块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700万元,由某XX公司直接支付给龙口市财政局,并由某集团公司协调财政局在付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土地使用权直接过户至某XX公司名下。协议同时约定,如因某集团公司原因导致土地未能按约由某XX公司获得使用权,某集团公司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按合作项目转让总价款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当日,某XX公司依约将700万元支付至龙口市财政局账户。然而,此后多年间,某集团公司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协调义务,相关土地使用权始终未能过户至某XX公司名下。某XX公司多次与某集团公司沟通,分别于2015年、2017年通过会议备忘录、补充协议等形式确认某集团公司的履约义务,但某集团公司仍未履行。
2019年5月,某XX公司委托山东XX衣超律师、王XX师,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并要求某集团公司返还本金700万元及支付自2011年3月22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某集团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应否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衣超律师、王XX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重点整理了以下关键证据:
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
2011年3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
2015年1月20日双方签订的《债权债务核实会议备忘录》
2017年12月1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某XX公司向龙口市财政局支付7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
庭审中,某集团公司对解除合同及返还本金700万元无异议,但主张其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不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衣超律师指出:
根据《补充协议(一)》的明确约定,某集团公司负责协调财政局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其未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
双方在2015年、2017年的协议中均确认某集团公司的履约义务及违约责任,利息计算有明确的合同依据;
某XX公司自2011年3月22日支付款项后,始终未能获得土地使用权,资金被长期占用,损失客观存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某XX公司已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某集团公司未按约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某X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
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某XX公司本金700万元;
某集团公司支付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利息XXX.3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