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与福州某中学、林X、屈X等人人格权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判决。
(1)案情简介: 余X在福州某中学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被同校的林X、屈X等人校园霸凌,性质恶劣,造成皮外伤和精神创伤。事后某派出所经调查,确认霸凌事实,但因林X、屈X等人未达年龄,因此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此之后,福州某中学、林X、屈X互相推诿,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2)办案经过:吴凡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获取侵权人及家长的身份信息,以及损害后果如何评估。吴凡律师通过起诉学校,获取了其他侵权人和家长的身份信息,并追加被告,通过强调余X的精神损害后果,主张了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案件结果:法院从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精神损害不可估量的特点,突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支持了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