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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强律师承办吴某鹏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细致阅卷与多次会见,指出鉴定报告无实质流水支撑、未扣除运费,成功推翻原鉴定意见,将销售金额从 52 万余元核减至 46 万余元,量刑由七年以上降至七年以下。法院阶段持续沟通争取,最终判处三年六个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李X强律师经办经办的吴XX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1)案情简介: 吴XX销售假冒、伪劣电子烟,经鉴定销售金额52万余元。

(2)办案经过:李X强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详细的阅卷以及多次会见,找到案件突破点。发现其中的鉴定报告的鉴定依据是根据嫌疑人所作笔录内容进行价格推算,并没有实质的流水支撑。且已有证据表明本案销售过程中是产生一定运费,该笔金额并未予以扣除,仍计算在销售金额之列。经辩护人发表意见后,检察院也认可本案鉴定意见鉴定金额存疑,最终推翻该份鉴定意见,并且与嫌疑人核实后,最终认定金额为46万余元,量刑成功从七年以上降至七年以下。

(3)案件结果:法院阶段也经过大量沟通争取,最终判决三年六个月。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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