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郭XX,女,汉族,1XX3年X月10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和XX,男,汉族,1XX6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XXX。
被告:毕XX,男,汉族,1XXX年1月16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崇礼区XXX。
被告:王XX,男,汉族,1XXX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XXX。
原告郭XX与被告和XX、毕XX、王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出资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三被告按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2024年X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的利息2X33.22元。3.判令三被告自2025年1月10日开始,按照年化率百分之十二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二被告是朋友关系,原计划拉原告入股重新装修二被告在张家口市桥西区经营的餐厅,签订合同后,原告履行了出资责任,二被告将原告出资挪用,2024年10月餐厅也倒闭了。因为原告和被告的合同已经不能实现,为了查明损失,在合同履行地起诉二被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被告和XX欠原告郭XX投资款X5000元,被告和XX自愿分两年偿还原告郭XX,具体偿还方案为:2026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郭XX1000元,2026年4月1日前给付原告500元,于2026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500元,于2026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500元,于2026年X月1日前给付原告郭XX12500元,从2026年X月至12月每月1日前给付原告500元,202X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郭XX1X500元,202X年2月至6月每月1日前给付原告郭XX500元,202X年X月1日前给付原告郭XX2X500元,202X年X月至202X年12月每月1日前给付原告郭XX500元,202X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郭XX2X500元。
二、若被告和XX能够按照上述期限给付钱款,原告郭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给付款项,原告郭XX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及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毕XX、王XX对上述钱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XX.33元,由被告和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0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