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诈骗罪不起诉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王X,男,2003年9月出生,汉族,某职业学院学生,户籍在河北省保定市,在沪无固定住所,辩护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2024年5月,王X伙同他人在某二手交易平台骗取被害人游戏账号。他人负责与被害人交易,引导被害人将游戏账号绑定至指定手机号,王X提供本人手机号及验证码协助绑定。后续他人拖延收货导致订单取消,钱款退回后,二人通过添加邮箱的方式再次控制游戏账号,拒绝被害人解绑请求。经查,该游戏账号系被害人以8500元价格购得。2024年8月,王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 办案经过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XX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X的辩护人。首先,张XX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王X,全面了解案件细节,梳理案件脉络,核实案件关键事实,确认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其次,针对王XX在校学生的特殊身份,结合案件事实,深入分析案件定性及量刑情节,重点围绕“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核心辩护要点展开工作。
张XX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专业的辩护意见,详细阐述王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强调其系初犯、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同时,协助王X表达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推动案件朝着有利于王X的方向处理。
##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决定对王X不起诉。
### 判决理由
1. 王X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诈骗行为,且系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 王X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3. 王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4. 王XX在校学生,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
## 律师价值
1. **精准把握辩护要点,锁定从宽处罚核心**:张XX律师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精准锁定“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认罪认罚”“在校学生”等关键从宽处罚情节,围绕这些核心要点构建辩护思路,为案件争取不起诉结果奠定坚实基础。
2. **高效沟通协调,推动案件良性进展**:张XX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对接,及时提交专业辩护意见,充分阐述王X的特殊情况及从宽处罚的法律依据,有效传递王X的悔罪态度,获得检察机关的认可,推动案件实现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3. **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助力当事人回归正途**:考虑到王XX在校学生,张XX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充分考量案件对其学业、未来人生的影响,通过专业辩护帮助其避免刑事处罚的负面后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实施,又给了王X改过自新、回归正常学习生活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 **展现专业刑事辩护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到制定辩护策略、与检察机关沟通,张XX律师全程展现了扎实的刑事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辩护经验,精准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最优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