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建设工程纠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明祥律师
律师代理施工方应对审计违约金诉讼,精准指出合同违约金条款严苛、显失公平,结合审计数据论证当事人无高估冒算行为,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驳回原告高额违约金及审计费诉请,成功为当事人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违约金纠纷胜诉案例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铜陵XX司
被告:铜陵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安徽XX律师
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超报审额 5% 的,承包方需支付核减额等额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审计费。原告以被告报审结算核减比例超标为由,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

办案经过

陈XX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审及审定资料等核心证据,庭审中重点论证案涉违约金条款过于严苛、显失公平,被告不存在故意高估冒算行为,案涉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 5%,并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调整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案涉违约金条款对承包方过于严苛、显失公平,被告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 5%,不构成故意高估冒算,扣除工程款无依据。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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