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X
民事调解书
原告:白X,男,1XXX年1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青海XX律师。
被告:史XX,男,1XX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
海省西宁市湟中区XXX。
原告白X与被告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万元,以上合计: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3月3日,被告史XX以归还他人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5月20日,如到期未一次性付清,自愿向原告支付
资金占用费1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15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截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被告史XX于2025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白X借款本金及利息1X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42X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白X负
担;
三、原告白X与被告史XX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院印]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XXXX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