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李斌律师 在线
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30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精准援引青海省农村人均收入,论证高额彩礼,突破“共同生活即不返”裁判惯性,提出彩礼返还计算,获二审采纳,实现从“争取返还”到“精确计算”,并锁定被告父亲为共同被告,确保执行落地。

案件详情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XX,男,1XX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青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XX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赞XXX,北京XX(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北京XX(西宁)律师事务所实

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XXX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XXX。

上诉人万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王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万XX不服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赞XXX、董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万XX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XX、王XX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万XX与王XX于2022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三个月后,于2024年10月22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万XX婚前向王XX、王XX给付彩礼共计110000元,彩礼数额明显高于当地习俗。其中X0000元均系万XX向其亲戚借款所得,已经导致万XX生活困难,万XX在一审庭审中已经出示借款借条予以证明,以证实给付王XX、王XX的彩礼来源。因此,万XX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2.一审法院认定万XX存在过错的理由为:“万XX并未按照约定在结婚一年后到贵德生活”实属牵强。婚姻中的过错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一般是指严重违反道德伦理、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如赌博、吸毒等)。综上所述,万XX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万XX的合法权益,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当支持。

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在王XX和万XX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约定王XX在万XX家中居住生活一年后,由万XX随王XX前往王XX家中居住,但万XX拒绝履行该约定,造成双方感情破裂,万XX存在重大过错。本案中,王XX与万XX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不符合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因此,万XX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XX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无答辩意见。

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X、王XX向万XX返还彩礼XX000元;2.判令王XX、王XX向万XX退还黄金首饰价值XXX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XX、王XX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XX是王XX的女儿,万XX与王XX于2022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因万XX与王XX协商结婚一年后到贵德生活,但双方结婚一年后因万XX反悔而未到贵德共同生活,该事实是导致万XX与王XX离婚的主要原因。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三个月,2024年10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为迎娶王XX,万XX向王XX、王XX送彩礼110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饰一对。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万XX和王XX在民政部门通过协议离婚,在离婚后万XX要求王XX、王XX返还彩礼和首饰,但万XX和王XX结婚后共同生活一年三个月,而且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万XX并未按照约定在结婚一年后到贵德生活,故万XX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要求王XX、王XX返还彩礼和首饰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万XX并未举证证明其要求王XX、王XX返还材料和首饰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故万XX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万XX要求王XX、王XX返还彩礼和首饰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万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XX0元,减半收取XX5元,由万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王XX、王XX应否向万XX返还彩礼XX000元及黄金首饰

价值XXX3元。针对该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彩礼是指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由男方及其家庭依习俗自愿向女方及其家庭给付的财物。万XX与王XX于2022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前万XX按照当地习俗、基于婚约,应王XX家庭一方要求给付财物110000元及黄金首饰(价值XXX3元)。因此,万XX给付的财物应视为彩礼。在本案中,万XX与王XX均为农村生活人员,经查2022年青海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45X元,万XX给付的彩礼已经超过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有余,明显高于合理范围,属于高额彩礼,而高额彩礼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长婚俗陋习,本院予以明确抵制。另,万XX与王XX于婚后应共同秉持相互尊重、诚信相待原则,积极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珍惜婚姻情感基础,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然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矛盾,致感情破裂。对于感情破裂的理由,王XX认为万XX未能遵守双方的约定到王XX所在的家庭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破裂,但婚后“轮流到双方家庭生活”的约定属于生活安排协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婚姻义务。因此,万XX未按约定赴王XX所在家庭生活,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导致夫妻矛盾的原因之一,但不符合法定离婚过错情形。对于万XX与王XX婚后共同生活一年三个月,双方均不持有异议,因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且共同生活不足两年,应认定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万XX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结合万XX与王XX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过错等因素,应综合确定返还彩礼的比例。因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两年应认定为生活时间较长,以两年为计算基础结合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三个月,在彩礼110000元的返还中应按15个月/24个月即X2.5%予以折抵,折抵部分不予退还;因万XX未按约定前往王XX家中生活,对于双方的感情破裂存在过错,本院酌情认定为10%,由万XX承担,王XX可不予返还彩礼110000元的10%;对于给付的三金,万XX提供证据证明该三金价值XXX3元,王XX不持异议,结合三金在双方婚姻中的作用,考虑到双方过错等因素,且在使用中必然存在损耗,对于已使用部分可不予返还,本院认定由王XX以三金的价值XXX3元的50%予以返还。因此,王XX需要向万XX返还彩礼(110000元-XXX50元)×(1-10%)=3X125元;返还三金价值XXX3×50%=4XXX.5元。综上,王XX应向万XX返还42011.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案涉110000元彩礼,其中100000元系万XX通过现金方式交付给女方父亲王XX手中;其中10000元,因王XX向万XX借款予以折抵。对于万XX给付的三金,由万XX交付给王XX,对此王XX未持有异议。又因王XX于一、二审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王XX与王XX应共同承担返还彩礼及三金价值的责任。

综上所述,万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

二、王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XX返

还彩礼及三金价值共计42011.5元;

如果未按本案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万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XX0元,减半收取XX5元,由上诉人万XX承担4X2.5元,由被上诉人王XX、王XX承担4X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XXX元,由上诉人万XX承担XX4.5元,由被上诉人王XX、王XX承担XX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XXX

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XXXX

书记员XXX


  • 2025-06-01
  •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斌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斌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629
李斌律师
16301202****3457 执业认证
  • 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合同事务 婚姻家庭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时代大道3号万科城33号楼22楼12213、12214室
李斌律师,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等。具有深厚的法律...
  • 155 9712 0254
  • 15597120254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