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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详情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XX。

法定代表人:白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青海XX律师。

上诉人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5年5月22日依法向上诉人青海XX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25年6月6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上诉人青海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上诉人青海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XX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


  • 2025-06-01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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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等。具有深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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