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XX。
法定代表人:白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青海XX律师。
上诉人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5年5月22日依法向上诉人青海XX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25年6月6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上诉人青海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上诉人青海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XX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