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XX,女,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窑头镇通津XX,公民身份号码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女,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为 **********,香港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为 ******()。
被告:陈XX,女,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为 **********,香港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为 ******()。
被告:陈XX,女,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为 ******()。
以上三个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广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刘XX 诉被告黄XX、陈XX、陈XX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 于 XXXX 年 X 月 X 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