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青岛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XX,山东XX律师。
被告:中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被告在2021年4月**日至2023年1月**日期间
因减少信访案件,分次向原告借款总额1,7***44.62元,并出具借条和代付委托书。
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代付了全部款项,但被告拒绝支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护称:
1. 案涉款项是工程款项而非借款,且原告存在虚报工程量的问题。
2. 之前的付款情况显示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不少于原告所称的借款,案涉款项应是走账行为。
3. 提供《情况说明》和《图文广告制作合同书》的原件,以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合同关系而非借款关系。
法院判决要点:
1. 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了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款项的交付方式按照双方约定履行。
2. 被告虽主张案涉款项是工程款项而非借款,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说明款项具体为工程款项。
3. 代付委托书等证据证实了借贷关系的存在,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4. 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
1. 被告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44.62元。
2. 被告需支付逾期利息,从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为1**67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