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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豪律师 在线
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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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标。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某基础工程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将某建设公司、某航务工程局南京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支付设备租赁及施工相关费用,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该基础工程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请或发回重审,仍要求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某航务工程局南京XX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委托北京XX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案件争议源于南京某道路建设 PPP 项目,上诉人主张其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案外人胡XX作为某建设公司案涉项目现场代表,其行为构成有权代理,且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案涉工程施工,某建设公司应支付款项,某航务工程局南京XX公司因转包合同无效,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胡XX,存在程序错误。

程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卷宗材料,结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在二审庭审中发表专业代理意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辩驳:

1.本案法律关系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并非上诉人主张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关系,上诉人一审中多次自认案涉关系为租赁关系,其诉请亦以租赁费为主,应按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审理;

2.某航务工程局南京XX公司并非案涉租赁合同相对方,未与上诉人建立任何合同关系,无需承担租赁费支付义务;

3.上诉人主张的转包合同无效及连带责任问题,因基础的合同关系认定不成立,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

4.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错误,胡XX并非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无需追加其参与诉讼。

二、案件总结

本案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人申请案外人胡XX出庭作证,并与某建设公司分别提交相关证据,法院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和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案外人胡XX与某建设公司无劳动合同关系,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代理;同时胡XX既未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上诉人洽谈、订立合同,亦无代表某建设公司对外签订民事合同的权利表象,上诉人在交易中未核实胡XX身份及授权,并非善意无过失相对人,胡XX的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法律后果与某建设公司无关。

因上诉人和某建设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某航务工程局南京XX公司与上诉人自然亦无合同关系,无需承担付款责任;且胡XX仅为上诉人案涉事宜的经办人,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审法院未追加其参与诉讼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采纳了程豪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承担。

三、律师价值

1.精准定位法律关系,夯实抗辩基础:律师在案件代理中,精准抓住上诉人一审中多次自认案涉关系为租赁合同关系的关键事实,明确本案核心法律关系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从根源上否定了上诉人以分包关系主张连带责任的基础,为后续抗辩奠定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2.聚焦核心争议,针对性击破上诉理由:围绕本案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某航务工程局南京XX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三大争议焦点,律师结合证据逐一辩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条理清晰地向法院阐述代理观点,明确某航务工程局南京XX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付款义务,逻辑严密的代理意见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

3.把控案件细节,排除程序瑕疵争议: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诉讼程序相关规定,明确胡XX并非本案必须共同参与诉讼的主体,有效反驳了上诉人关于一审程序错误的主张,维护了一审判决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4.专业代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目标:本案中,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细致的案卷梳理能力和精准的庭审抗辩技巧,全面维护了委托人某航务工程局南京XX公司的合法权益,成功促使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最大限度降低了委托人的法律风险与诉讼成本,实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标,彰显了商事诉讼中专业律师的核心价值。


  • 2020-08-01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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