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石XX曾担任被告某游乐设备公司总经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原告以被告无理由免去其总经理职务、未安排同等岗位为由,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提出两项核心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总经理职务;二是要求被告支付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工资共计百余万元,原告此前已就相同诉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终结审理决定。
被告某游乐设备公司委托北京XX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程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厘清案件核心争议点,结合劳动法律规定与公司法相关内容,制定了针对性的抗辩策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核心抗辩意见为:原告的劳动关系已于 2018 年 3 月转移至关联公司,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已终止,无需支付案涉期间工资;总经理职务的任免与恢复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并非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原告该项诉求无法律依据。
庭审中,程豪律师围绕上述抗辩要点发表专业代理意见,同时针对原告举证情况,指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2018 年 3 月后仍为被告提供劳动,亦无法对社保关系转出作出合理说明,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应依法予以驳回。
二、案件总结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质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案件关键事实:原告与被告曾签订合法有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均至 2018 年 2 月,后原告社保于 2018 年 3 月转出,且无充分证据证明此后仍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系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免去原告总经理职务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身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能举证证明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为被告提供劳动,其要求支付该期间工资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总经理职务的恢复属于公司法处理范畴,并非劳动争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原告该项诉求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程豪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三、律师价值
1.精准界定案件争议边界,明确抗辩核心: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精准区分劳动争议与公司法调整范畴的边界,抓住 “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总经理职务恢复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两大核心争议点,明确抗辩思路,避免案件陷入无关事实的争议,为有效抗辩奠定坚实基础。
2.紧扣举证规则,击破原告诉求事实基础:律师严格依据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的核心规则,针对原告诉请的工资支付主张,重点指出其未能举证证明 2018 年 3 月后为被告提供劳动、亦无法合理解释社保转出的关键问题,从事实层面彻底击破原告的诉求基础,让法院清晰认定原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精准适用法律,否定原告诉求的合法性:律师结合劳动法律规定与公司法基本原理,向法院明确阐述:总经理职务的任免系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行为,其恢复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原告该项诉求缺乏法律依据,该专业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成为驳回原告诉求的重要法律依据。
4.专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诉讼风险: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工资支付诉求金额较高,且要求恢复管理职务的诉求若被支持将影响公司经营管理自主权。律师通过专业、严谨的抗辩,成功促使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仅为被告避免了大额经济损失,更维护了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合法权利,有效化解了公司的诉讼风险,充分彰显了劳动争议案件中专业律师的核心辩护价值与专业素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