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情
某建筑公司中标渠县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后,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其名下承揽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干挂石材及安装交由装饰公司施工。案涉工程于 2020 年 1 月竣工交付,经结算尚欠工程款 455,000 元未付。
诉讼中查明,案涉合同加盖的并非建筑公司备案公章,建筑公司据此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郭X则主张仅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装饰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一审法院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
- 核心事实:郭X无资质挂靠建筑公司承揽工程,以被挂靠公司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公章非备案章,但被挂靠公司实际参与工程款支付,构成表见代理外观。
- 裁判结果:挂靠人郭X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按 LPR 支付利息;被挂靠建筑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要点:挂靠施工中,被挂靠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参与工程款支付,善意相对方有合理理由信赖合同相对方为被挂靠单位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承包人可主张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三、办案思路
- 固定核心事实: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锁定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
- 破解公章抗辩:针对 “合同公章非备案章” 的抗辩,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表见代理。
-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 利息起算抗辩: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算,否定郭X “自起诉之日起算” 的主张。
- 二审稳扎稳打:二审中坚持一审事实与法律逻辑,驳回上诉人关于 “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 的上诉理由,维持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