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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基本情况:

- 原告:五****协会

- 被告:黑龙XXXX公司(简称**公司)、青岛***XX公司(简称***公司)。

- **原告代表人:常*

- **被告代表人: **公司代表人赵**;***公司代表人高**。

- **代理人:原告代理律师路**,**公司代理律师王*,***公司代理律师密XX。


案件内容:

原告五****协会提出侵害商标权纠纷,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指出,其拥有“五****ANG及图”和“五**米”的注册商标,**公司和**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这些商标,造成混淆。


审判与判决:

**公司认为其使用“五*”是产地描述;***公司主张其销售的产品合法且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判定**公司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元和1,000元,同时负担各自诉讼费。


其他事项:

- 商标描述:注册商标涵盖第30类商品,包括大米及制品,有效期限延长至2031年及2027年。

-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五****米协会制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米”商标的产品符合特定的生产地域和品质标准。

- **商标知名度证据:原告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获奖情况和媒体报道,展示“五**米”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裁判信息:

- **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负担1***0元,XX公司负担2**00元,***公司负担50元。

  • 2026-02-01
  • 被告
  • 减少损失,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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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齐光,高级合伙人律师,曾担任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多次荣获青岛仲裁委员会“先进个人”荣誉,获评2022年度青岛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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