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情:原告(委托人)系从事外墙保温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2020 年经洽谈承接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与项目相关人员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约完工。2022 年 8 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 59 万余元,已付 7 万元,尚欠 525500 元未付。案涉工程由自然人郑某挂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易X(郑某原配偶)共同参与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系项目实际控制人之一。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律师起诉,要求郑某、建筑公司、易X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劳务施工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最终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 525500 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1、合同效力:个人承接建筑劳务作业无相应资质,所签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结算主张工程款。2、责任主体:挂靠承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共同参与项目管理、资金支配的合作人员,应对欠付劳务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被挂靠方责任:仅收取管理费的被挂靠建筑公司,非合同相对方且不属于法定发包人,不向劳务作业人承担连带责任。4、利息认定:工程款利息起算点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而非结算次日,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