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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许青山律师 在线
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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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主体定位精准:突破表面合同关系,查明挂靠与实际施工主体,成功追加易某为共同责任人,保障债权实现可能性。证据体系完善:将零散的施工、结算、付款、验收材料整合为完整证据链,夯实欠款事实基础。法律适用专业:准确适用无效合同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责任、利息计算规则,确保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案件详情

案件简情:原告(委托人)系从事外墙保温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2020 年经洽谈承接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与项目相关人员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约完工。2022 年 8 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 59 万余元,已付 7 万元,尚欠 525500 元未付。案涉工程由自然人郑某挂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易X(郑某原配偶)共同参与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系项目实际控制人之一。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律师起诉,要求郑某、建筑公司、易X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劳务施工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最终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 525500 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1、合同效力:个人承接建筑劳务作业无相应资质,所签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结算主张工程款。2、责任主体:挂靠承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共同参与项目管理、资金支配的合作人员,应对欠付劳务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被挂靠方责任:仅收取管理费的被挂靠建筑公司,非合同相对方且不属于法定发包人,不向劳务作业人承担连带责任。4、利息认定:工程款利息起算点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而非结算次日,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办案思路:1、固定核心证据:梳理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锁定工程量、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等关键事实。2、厘清主体关系:通过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生效判决,查明项目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及共同管理主体,精准确定责任人员。3、法律依据适用:以《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为依据,主张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应参照结算付款,明确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4、诉讼策略优化:追加共同参与工程管理的易X为被告,扩大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利息起算点与计算标准,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5、庭审焦点抗辩: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成就、责任主体认定、利息计算等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说服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主张。



  • 2025-0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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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青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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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青山,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8年法律从业经验,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深耕刑事辩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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