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二审否认劳动关系,律师紧扣工资流水+工服管理证据,助农民工守住胜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王X在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上诉人(建筑公司)承担。
案情内容
王X于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在锦州某城D区建筑工地从事工长工作,期间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权益受损,王X向锦州市XX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支持王X诉求后,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诉讼,坚决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阶段,法院已查明:王X的工资由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月发放至其锦州银行卡,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王X持有印有“某建筑”字样的工作服,且需遵守该公司项目部冬休值班方案、接受日常管理,其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提出多项核心抗辩:一是主张王X实际为关联公司锦州XX公司员工,与己方无关;二是辩称向王X发放工资仅为“代发”,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三是称王X提交的工服、值班通知等证据无公司公章,不足以证明受其管理。若抗辩成立,王X将面临身份关系无法确认、后续工伤及赔偿维权彻底受阻的困境。
我作为王X的二审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针对性制定抗辩策略:首先,紧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核心要件,以工资流水、个税申报记录为核心,证明公司持续向王X支付劳动报酬并履行扣缴义务,直接体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其次,以印有公司字样的工服、项目部冬休值班方案为依据,证明王X日常接受公司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关系中“受劳动管理”的核心特征;最后,针对公司“代发工资”“混淆用工主体”的抗辩,指出其未提供任何代发协议或关联公司用工证据,且二审中公司自认承接了案涉工程及人员,进一步坐实了用工主体责任。
庭审中,我围绕证据效力、法律适用逻辑充分论述,清晰拆解公司的上诉理由,用事实与法律依据层层击破其抗辩。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为王X后续工伤认定、赔偿主张等维权路径扫清了关键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