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混淆用工主体拒认劳动关系,律师直击证据漏洞,助农民工仲裁全胜!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确认:王X与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建筑公司)承担。
案情内容
王X于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在锦州某城D区建筑工地担任工长,期间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后续工伤及赔偿维权需要,王X委托我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阶段,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极力否认用工关系,提出多项核心抗辩:一是主张王X实际为关联公司锦州XX公司员工,与己方无关;二是辩称向王X发放工资仅为“代发”,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三是提交《收付款授权委托书》《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试图证明案涉工程此前由XX公司施工,己方未参与前期用工。若抗辩成立,王X将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后续赔偿维权彻底受阻。
我作为王X的仲裁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针对性制定抗辩策略:首先,针对公司“混淆用工主体”的主张,提交王X锦州银行工资流水,证明2022年2月至2024年2月期间,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月稳定向王X发放工资,直接体现劳动报酬支付的从属性;其次,以印有“某建筑”字样的工服照片、工地环保标识牌、项目部考勤管理记录为依据,证明王X日常接受某公司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关系中“受劳动管理”的核心特征;最后,针对公司提交的《收付款授权委托书》《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我直击证据漏洞:前者无双方签字、形式瑕疵明显,后者工期与楼栋信息均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无法证明代发关系或前期施工主体,不具备证明效力。
庭审中,我紧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大要件,清晰论述“主体适格、受管理、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的完整逻辑,彻底击破公司所有抗辩。仲裁委经审理,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王X与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王X后续工伤认定、经济补偿等维权路径扫清了关键障碍,充分体现了复杂建筑劳动纠纷中专业律师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