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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到缓刑。

案件详情

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 XX,女,1 X X X年 X月21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X X X0 X212221,大专文化,无业,群众,系四川省红原县人,住四川省阿坝州红原县XXX。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2月31日被久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0月21日被久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1月 X日被久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青海XX律师。

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检察院以 X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XX犯诈骗罪,于2025年1月 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法院指派检察员 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XX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 XX于2023年 X月至 X月期间,以介绍出售HPV九价疫苗(以下简称疫苗)为由,用“公司”“医院”等名义,虚构事实,通过其个人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宝名称:成都 XXX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王 XX(支付宝名称: XXXX)、黄 XX(支付宝名称: XXXX)从被害人彭XX处收取5 X00元、英 XX处收取4300元、加 XX处收取4300元、代 XXX处收取4300元、何 XX处收取4300元的疫苗费,后因各种理由推脱未能成功接种疫苗,并谎称“因为长时间没打上需要等”“疫苗在果洛州上”“寄到久治县上”需交储存费为由从彭XX等5人处收取了每人500元的疫苗储存费,后又以人员不够需要团购为由,找到被害人 XX,并从 XX处收取4300元的疫苗费,但还是以各种理由,以上六名被害人均未能成功接种到疫苗,且提出退款的要求后,需向公司上级申请等理由未退款,并提出要交150元的违约金后才能退钱,六名被害人按照其要求每人交了150元的违约金后还是不肯退钱,故向公安机关报警。经统计,被告人阿XX从彭XX等六名被害人处收取疫苗费、疫苗储存费、违约金共计30500元,被告人阿XX将其以上所得全部款项用于个人消费。2023年12月2 X日被告人阿XX将30500元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彭XX等 X人,且获得了其 X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X.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 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接种九价疫苗为由虚构事实,骗取彭XX等 X人疫苗费、疫苗储存费、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30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阿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阿 XX辩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李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阿XX在整个事件中的行为表明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故意。从被告人的认知角度来看,其参与九价疫苗相关事务是基于对相关市场信息的正确理解。例如,被告人在与受害人交流过程中,虽然提及了疫苗的一切情况,但并没有故意歪曲事实以骗取钱财的主观意图。被告人可能确实相信自己所提供的关于疫苗来源、接种效果等信息是真实或者部分真实的。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人也积极履行了一些所谓的义务,比如,为部分受害者安排了看似正规的接种预约流程,包括提供预约号码、告知接种地点等。这表明被告人并非一开始就抱着诈骗的目的行事,而是试图按照正常的商业或者互助模式来满足受害者的需求。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目前的证人证言大多是基于受害者自身的主观感受,缺乏客观的、能够直接反映被告人内心想法的证据。例如,受害者只是陈述被告人阿XX承诺能够接种疫苗,但并没有确切证据表明被告人当时就知道自己无法兑现这个承诺。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九价疫苗诈骗罪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方面都存在诸多疑点,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请求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阿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 X月至 X月期间,被告人阿XX以正规途径接种HPV九价疫苗为由,通过虚构疫苗费、疫苗储存费、违约金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彭XX、英 XX、加 XX、代 XXX、何 XX等人共计30500元,被告人阿XX将骗取的全部违法所得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阿XX于2023年12月2 X日被久治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另查明,2023年12月2 X日被告人阿XX将全部违法所得返还给 X名被害人,并取得 X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被告人阿 XX诈骗罪的事实,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

证据证实:

(一)书证

XXX。

(二)证人证言

XXX。

(三)被害人陈述

XXX。

(四)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XXX。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XXX。

以上证据经庭审当庭质证,被告人阿 XX及其辩护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不能达到公诉人的证明目的,提出对被告人阿XX诈骗罪持有不同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来源合法、取证客观、均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阿 XX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阿X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指控被告人阿XX构成九价疫苗诈骗罪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方面都存在诸多疑点,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请求判决被告人无罪,如在法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阿XX罪名成立,被告人阿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阿XX以正规途径接种疫苗为由,通过虚构疫苗费、疫苗储存费、违约金等事由,取得彭XX等 X名被害人的信任,骗取 X名被害人大额钱财。根据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阿XX编造虚假信息,将骗取的全部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可见其主观上无偿还的意愿,客观上也无偿还的能力。被告人阿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彭XX等 X名被害人的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论处,故被告人阿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阿X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指控被告人阿XX构成九价疫苗诈骗罪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方面都存在诸多疑点,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请求判决被告人无罪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阿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阿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 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阿XX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阿X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 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X

人民陪审员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XXXX

书记员XXX


  • 2025-02-01
  • 久治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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