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主体信息**:
申请人
- 再审申请人: 北安市****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再审申请人: 黑龙江省****投资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被申请人:
- 北安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齐光,北京XX律师。
- 北安市**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件背景:
**公司和**公司因与**公司和北安市**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不服黑龙江省**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并提出了多项再审事由。
主要争议点:
1. 付款数额认定问题:
- **公司主张转付投资款及税金缴纳的数额被原判决错误认定。
- **公司认为根据协议和评估结果应向其支付约3**0万元。
2. **税金支付责任**:
- 双方对税金的支付责任归属存在争议,**公司认为案涉税金应由房产开发单位即其自身支付。
3. **审计与评估问题:
- **公司提交新证据提出已付款项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不一致。
- **公司认为案涉资产税金应包含在29****460元的等值购房款中,且北*市政府应承担责任。
4. 额外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 **公司主张应从购房款中扣除8号楼未完工程和土地出让金。
- **公司不同意扣除,并指出**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土地出让金的存在。
法院审查与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审查后裁定,**公司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裁定驳回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省****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