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X)粤5122民初XXXX号
原告:东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某镇某村某街某栋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何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饶平县某镇某村某开发区第某幢某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张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质保金人民币 XXX及资金占用费(其中以 XXX为基数,自 202X 年 X 月 X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XXX为基数,自 202X 年 X 月 X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暂计至 202X 年 X 月 X 日为 XXX);2.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暂共计 XXX。事实和理由:被告将某花园精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装修施工图、工程变更签证单及工程量清单等全部内容进行施工,工程所在地为XX某镇某路某西路。现原合同工程于 201X 年 X 月 X 日经被告确认验收合格,新增的工程则于 202X 年 X 月 X 日亦经被告确认验收合格,根据双方签订的《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 2 款,“保修金结算:预留工程结算总价 3%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 2 年,保修满一年支付 2%工程保修金、二年保修期满保修金全部支付完毕”的约定,被告应当在满一年支付 2%,满两年则将案涉保修金全部支付,现两年的保修期均已到期,经过原告不断催促被告予以实际支付,但是被告一直无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质保金应当清偿。被告无理由拒不支付质保金,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质保金本金并应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XX公司答辩称,一、诉讼双方确有约定保修金。诉讼双方确有约定预留工程结算价的 3% 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2年,保修期满一年支付 2% 工程保修金、二年保修期满保修金全部支付完毕。二、工程质量验收未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201X年X月X日与202X年X月X日的《工程验收证明单》上均没有答辩人填写的验收结论,只有被答辩人(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结论;且根据《某花园精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第1项“工程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必须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但该工程完工后仍存在大量问题(附:《某花园精装房屋部分问题汇总表》),例如:厕所无地漏、公卫积水、主次卧地板空心等。显然,案涉房屋的装修根本不符合国家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三、工程未验收合格,保修金期限未起算,资金占用费用条件未成就。两份《某花园精装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而两份《工程验收证明单》上均没有答辩方验收合格的验收结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未定,保修金期限未起算,故没有资金占用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X年X月X日,XX公司(甲方)与东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某花园精装工程施工合同(草案)》,XX公司将位于XX某镇某路某西路某花园精装工程发包给东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花园精装工程施工合同(草案)》合同价款约定:“1、实行单方综合单价包干全承包,精装房包干价每平方 XXX/㎡(套内面积),豪装房包干价 XXX/㎡(套内面积)……”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2.1乙方进场开工、甲方确认部分材料到场后,甲方支付总价的 X% 作为备料款;2.2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每月 X 日前上报上期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甲方根据上期已完工程量的 X% 支付进度款,甲方应在乙方上报进度款报告后 X 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给乙方;2.3项目完工后进度款不超过合同价的 X%;2.4项目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算,预留工程结算价的 X% 作为保修金。”关于质量标准及保修期约定如下:“1、工程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必须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2、质量保修期为2年,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关于价款结算方式约定如下:“1、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的移交,自移交之日起计算,甲方应在 X 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结算书的审核,并支付款项至工程结算价的 X%。2、保修金结算:预留工程结算总价 X% 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 2 年,保修期满一年支付 X% 工程保修金、二年保修期满保修金全部支付完毕。”202X年X月X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验收证明单》,《工程验收证明单》载明报验项目内容为:“某花园精装工程(泥水,木工,水电,油漆,玻璃不锈钢安装,铝扣板安装,墙纸安装,橱柜浴室柜安装,厨房电器三件套安装,室内木门安装,木地板安装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日期为“自 201X 年 X 月 X 日至 201X 年 X 月 X 日”,同时载明“现场验收情况”,施工单位一栏载有“施工完成,合格”字样,被告XX公司工作人员余某在《工程验收证明单》“项目工程部”一栏签名,李X在“售楼部”一栏签名。202X年X月X日,XX公司与东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某花园精装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某花园精装工程结算书》,《某花园精装工程结算书》确认合同金额为 XXX,实际完成金额 XXX,增加金额 XXX,扣款金额 XXX,结算金额 XXX。被告已支付工程款 X%即 XXX,并预留工程结算总价 X% 的工程款 XXX作为保修金。某花园精装工程《某花园扣款明细表》共 X 张,其中内容为商品房维修补工、修补裂缝刮涂(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更换蹲厕材料、某号更换蹲厕人工、某号、某号更换木地板地平处理《某花园扣款明细表》扣款金额为 XXX;内容为装修房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的《某花园扣款明细表》扣款时间为202X年X月X日至202X年X月X日,扣款金额为 XXX;内容为某材料费、铜条、补工的《某花园扣款明细表》扣款金额为 XXX;X 张《某花园扣款明细表》扣款金额合计为 XXX。
201X年X月X日,XX公司(甲方)与东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施工合同》,XX公司将位于XX某镇某路某西路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发包给东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合同价款为 XXX。关于工程款支付约定:“2.1乙方进场开工、甲方确认部分材料到场后,甲方支付总价的 X% 作为备料款;2.2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每月 X 日前上报上期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甲方根据上期已完工程量的 X% 支付进度款,甲方应在乙方上报进度款报告后 X 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给乙方;2.3项目完工后进度款不超过合同价的 X% ;2.4项目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算,预留工程结算价的 X% 作为保修金。”关于质量标准及保修期约定如下:“1、工程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必须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2、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关于价款结算方式约定如下:“1、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的移交,自移交之日计算,甲方应在 X 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结算书的审核,并支付款项至工程结算价的 X%。2、保修金结算:预留工程结算总价 X% 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2年,保修期满一年支付 X% 工程保修金、二年保修期满保修金全部支付完毕。”201X年X月X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验收证明单》,《工程验收证明单》载明报验项目内容为“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天花工程,墙面工程,地面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日期为“自 201X 年 X 月 X 日至 201X 年 X 月 X 日”,同时载明“现场验收情况”,施工单位一栏载有“合格!”字样,被告XX公司工作人员余某在《工程验收证明单》“项目工程部”一栏签名,李X在“其他参与人员”一栏签名。202X年X月X日,XX公司与东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 XXX,被告已支付工程款 X%即 XXX,并预留工程结算总价 X% 的工程款 XXX作为保修金。
另查明,东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X 年 X 月 X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东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某花园精装工程施工合同 (草案)》、《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程保修金的返还条件是否成就?原告已为被告施工完成本案所涉装修合同约定的某花园精装工程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被告项目工程部工作人员余某和售楼部工作人员李X对施工完成情况在 202X 年 X 月 X 日的某花园精装工程《工程验收证明单》和 201X 年 X 月 X 日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工程验收证明单》中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确认,原、被告也于 202X 年 X 月 X 日对案涉合同项下工程分别进行结算并分别预留工程结算金额 3%作为工程质保金,双方进行结算时,亦对某花园精装工程装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扣款,被告也已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的 97%,案涉装修工程也已交付使用,现被告主张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举证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合同保修期 2 年的约定,现保修期已满,被告亦未举证证明需要扣除的保修费用,故原告要求退还保修金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返还某花园精装工程保修金 XXX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保修金 XXX。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未按期返还保修金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的规定,《某花园精装工程施工合同(草案)》项下某花园精装工程工程质量保修金 XXX,该工程于 202X 年 X 月 X 日进行现场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 202X 年 X 月 X 日支付全部保修金,现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自 202X 年 X 月 X 日以 XXX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暂计至 202X 年 X 月 X 日为 X 天,资金占用损失为 XXX。《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质量保修金 XXX,该工程于 201X 年 X 月 X 日进行现场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 202X 年 X 月 X 日支付全部保修金,现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自 202X 年 X 月 X 日以 XXX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暂计至 202X 年 X 月 X 日为 X 天,资金占用损失为 XXX。合计资金占用损失为 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