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申请再审人廖XX于2009年5月到被申请人昭通市昭阳区某煤矿(以下简称“某煤矿”)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煤矿为廖XX缴纳了2009年7-12月的工伤保险,2010年及2011年未参保。2009年9月,廖XX在井下作业时眼部受伤,经认定为工伤,最终鉴定为三级伤残,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廖XX先后三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9426.04元,某煤矿垫付29650.71元,并通过打款及借支方式向廖XX方支付40000元用于治疗。社保部门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63832.71元由某煤矿领取后,未及时支付给廖XX。廖XX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廖XX仍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煤矿委托程XX律师、迟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再审诉讼,抗辩廖XX的再审请求。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廖XX的实际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2. 廖XX妹妹借支的40000元是否应视为某煤矿支付的工伤治疗费;3. 廖XX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是否应由某煤矿承担;4. 某煤矿垫付的医疗费29650.71元是否应由廖XX返还。廖XX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某煤矿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XXX.84元,理由包括工资标准认定错误、某煤矿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40000元系其妹妹个人借款、相关工伤待遇应由某煤矿承担等。程XX律师作为某煤矿的委托代理人,结合再审庭审及全案证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一是廖XX工作时间短暂,工资发放不固定,原一、二审参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计算其工资标准合法合理;二是廖XX妹妹借支的40000元,系在廖XX工伤急需治疗的前提下借支,应视为某煤矿支付的工伤治疗费,廖XX未能举证该款项未用于治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是某煤矿已按政府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廖XX主张未足额缴纳无事实依据;四是某煤矿已履行原一、二审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其垫付的医疗费不应再要求返还。再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程XX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认定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仅纠正了法律适用不当的部分,酌情支持廖XX交通费、伙食费共计2820元,驳回其其余再审请求,依法维护了某煤矿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中,程XX律师作为被申请人某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再审诉讼,精准把握劳动争议(工伤)再审案件的核心要点,切实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面对廖XX的多项再审诉求,律师沉着应对,全面梳理全案证据,包括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款项支付凭证、庭审笔录等,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力反驳廖XX的不合理主张。针对工资标准、款项性质、工伤保险缴纳、费用返还等关键争议,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提出严谨、专业的代理意见,成功说服再审法院认可原一、二审判决的核心内容,仅对法律适用不当部分予以小幅纠正,避免了某煤矿承担额外的不合理赔偿责任。通过专业、严谨的代理工作,律师不仅帮助某煤矿妥善化解了再审纠纷,明确了工伤待遇的合理范围,还规范了用人单位在工伤处理中的流程,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同时,律师精准适用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清晰划分工伤待遇的承担主体,彰显了律师在劳动争议再审诉讼中,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推动案件公正终审的专业价值与责任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