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委托人因购置旅游地产项目房产,向房产营销公司支付30 万元认筹金,后因个人资金问题与开发商解除购房预约合同,开发商已按约退还相关款项,但该营销公司拒不退还认筹金。委托人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营销公司返还认筹金,并要求收款的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1. 梳理案情与证据:全面收集购房预约合同、转账凭证、认筹金收据、退房协议、退款记录等核心证据,明确案涉 30 万元性质为认筹金而非居间费,且购房合同已解除,认筹金具备返还基础。
2. 厘清法律关系:结合收据载明内容与交易事实,认定双方为无名合同关系,否定被告主张的居间合同关系,依据认筹金交易惯例,无特殊约定时应全额退还。
3. 构建诉讼主张:以合同解除后款项返还为核心,提出返还认筹金及利息的诉请;同时针对股东代收公司款项的行为,援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 庭审抗辩交锋:针对被告 “已完成居间义务不予退费”“股东不承担责任” 的抗辩,逐一驳斥,提交生效裁判文书佐证款项性质与交易事实,强化我方诉求的合法性。
5. 跟进庭审与判决:参与两次公开庭审,完整陈述代理意见,提交全部证据材料,推动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观点。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案涉 30 万元为认筹金,购房合同解除后营销公司应予返还;因无充分证据证明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驳回对股东的连带责任诉请。最终判决:房产营销公司向委托人返还 30 万元认筹金,并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