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邵X,男,1XX2年X月22日出生,回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XXX,住该社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1XX5年11月X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XXX,住该村XXX。
原告邵X与被告吴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X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40000元;2.判令被告以4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X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5年X月1X日为2X2X.1X元,以上合计42X2X.1X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原告邵X在被告吴XX经营的海东乐都区XX酒吧处从事舞台工作,2023年5月1X日被告吴XX向原告出具拖欠劳务费40000元的工资条一份,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审理中,被告吴XX表示愿意分期给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XX给付原告邵X劳务费40000元及利息1400元,合计41400元,于2025年X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5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给付11400元;若其中一期逾期,则视为全部案款到期;
二、案件受理费XX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被告吴XX负担,于2025年12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邵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