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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某企业实际控制人及该企业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该实际控制人为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普通发票用于虚增企业经营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后被税务机关查处并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陈X有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认罪认罚情节开展辩护工作,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与案件研判:陈X有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委托,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卷宗及当事人供述等,明确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争议焦点。

2. 证据梳理与情节挖掘:重点核实当事人及企业已全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与罚款的客观事实,固定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关键情节,同时梳理企业正常经营的背景材料,论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3. 法律意见提交与沟通: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阐述当事人及企业符合从轻、减轻处理的法定情形,重点说明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对案件处理的影响,主张对当事人及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

4. 跟进审查与促成决定:持续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配合检察机关的审查工作,充分释明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终推动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

昆明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及涉案企业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涉案企业已如数补缴税款及交纳滞纳金、罚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当事人及涉案企业不起诉


案例价值

本案体现了在涉税刑事案件中,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结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能够成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路径,同时也警示企业及经营者应规范税务管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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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成有律师,2011年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系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民商事部主要负责人。我主要致力于建设工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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