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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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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债权人以债务人恶意隐瞒实际所有的房产、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无法实现为由,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系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并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我方作为债务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债权人代位权不能适用于物权确权、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不具备过户条件等核心观点进行抗辩,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1.

案件对接与事实梳理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全面核实案件基础事实:当事人与第三人存在真实合法的房屋买卖关系,房屋虽由当事人支付首付款、偿还月供并实际居住,但因银行按揭贷款未结清,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不具备过户条件;当事人不存在恶意隐瞒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案涉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并非当事人名下财产。

2.

3.

法律分析与抗辩要点确立

4.

1. 原告以债权人身份提起物权确权,诉讼主体不适格,债权人代位权针对的是到期债权,而非物权确认,物权确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属不同法律关系,原告无代位确权的法律依据。

2. 房屋买卖行为发生于原告与当事人债权债务形成之前,不存在损害原告债权的情形,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或代位权的法定构成要件。

3. 依据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案涉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且尚有大额银行贷款未结清,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当事人无隐瞒财产的主观恶意与客观行为。

5.

庭审举证与辩论庭审中提交《房屋买卖协议书》、银行还款计划表、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房屋买卖真实性、合同履行状态及贷款未结清的客观事实,围绕主体不适格、法律关系不符、合同未履行完毕三大核心展开辩论,全面驳斥原告诉求。

6.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抗辩观点,认定原告主张的物权确权不属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原告非房屋利害关系人,且案涉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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