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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公司根据格式条款拒绝赔付后,通过分析合同发现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通过诉讼拿到了全部赔偿款项。

案件详情

标题:雇员工伤九级获赔,物业公司诉保险公司主张雇主责任险理赔获支持

一.案件简介

原告物业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A 款),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50 万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5 万元等,投保雇员包含公司员工潘X,保险期间内潘X在工作过程中摔倒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九级。原告物业公司与潘X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全额赔付 83000 元后,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遭保险公司单方面曲解合同内容拒绝赔付。原告遂委托安徽XX高越律师,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 83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该案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办案经过

高越律师接受原告物业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证据,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单、被保险雇员清单、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赔偿协议、赔偿款转账凭证、医疗费票据、保险公司理赔处理单等,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主张的伤残比例赔付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原告赔付的 83000 元是否应得到全额理赔。

庭审中,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扣减已付款项、按保额 10% 比例赔付、原告赔付金额远超合理标准等抗辩意见,高越律师发表核心代理意见:其一,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伤残按固定比例赔付的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且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原告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其二,原告已实际向工伤雇员赔付 83000 元,该金额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依约全额支付理赔金;其三,原告与雇员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赔偿金额合理,保险公司以不知情为由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高越律师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清晰阐述法律依据与案件事实,有力反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维护原告的合法保险权益。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高越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业公司保险理赔款 83000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38 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025-12-01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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