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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隆银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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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原告主张,马仲超系为陈某某接亲途中发生事故,二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程律师作为被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结合庭审及全案证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程隆银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本案系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陈某某不是侵权责任人,判决驳回原告对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马XX、马XX、马XX、马XX诉被告许某某、云南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某某、王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XX公司、陈XX、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16年5月,被告许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马XX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马XX、苟某某死亡及多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与马XX承担同等责任。原告主张,马XX系受被告陈XX、陈XX邀请帮忙接亲途中发生事故,故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XX元,其中要求陈XX、陈XX赔偿剩余损失的50%。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陈XX委托云南XX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依法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各被告的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2. 被告陈XX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马XX系为陈XX、陈XX接亲途中发生事故,二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程XX律师作为被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结合庭审及全案证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一是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陈XX并非案涉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是马XX系受陈XX父亲邀请前往做客并帮忙接亲,与陈XX无直接劳务关系,陈XX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原告主张陈XX承担赔偿责任,混淆了侵权责任与劳务责任的法律关系,若原告认为存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另案起诉。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程XX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本案系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陈XX、陈XX不是侵权责任人,判决驳回原告对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陈XX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中,程XX律师作为被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精准把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核心要点,聚焦“被告主体资格”“责任性质划分”两大关键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律师沉着应对,全面梳理全案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投保信息、当事人陈述等,细致分析本案法律关系,有力反驳原告的不合理主张,明确区分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界限,清晰指出陈XX并非侵权责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依据。同时,律师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对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陈XX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及经济损失。通过专业、严谨的代理工作,律师不仅帮助陈XX顺利化解了本次诉讼纠纷,还为当事人清晰界定了法律责任边界、规避了潜在法律风险。此外,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精准把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审理要点,彰显了律师在民事纠纷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案件公正处理的专业价值与责任担当。



  • 2017-1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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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取得司法资格A证,先后在公司法务部门和检察院工作过,2014年9月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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