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某某材部系依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XX,其与被告肖XX存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1月至11月,被告肖XX因修建公路需要,向原告某某材部赊购涵管和木材等建筑材料,被告先后安排其聘请的王XX、吴某某、黄XX三人到原告经营的店铺提取材料并签字确认。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被告肖XX共计拖欠原告货款7273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0000元货款,剩余62730元货款未支付。2017年1月9日,被告肖XX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明确约定剩余62730元货款于2017年1月30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肖XX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原告某某材部委托云南XX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肖XX向原告偿还货款62730元,并以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从2017年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某某材部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即被告肖XX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62730元货款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原告某某材部委托程XX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三组核心证据: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合法经营资质;2. 收据原件12页,证明被告肖XX安排其聘请人员到原告处提取涵管、木材等材料,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材料交付、货款结算的相关事实;3. 承诺书原件1页、2024年7月1日与被告肖XX的通话录音光盘1份,证明被告肖XX确认拖欠原告货款62730元,约定付款期限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的事实。
经庭审审查,被告肖X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程XX律师结合全案证据,向法院提出核心代理意见:一是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交付涵管、木材等材料,被告已实际接收并用于工程建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二是被告出具的承诺书明确确认拖欠原告货款62730元及付款期限,结合通话录音,能够证实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及原告多次催要的经过;三是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承诺书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某某材部与被告肖XX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交付涵管、木材等材料,被告已实际接收并使用,双方就货款结算达成一致,被告出具承诺书确认拖欠货款金额及付款期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货款6273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费,因双方未在承诺书及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原告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法院对资金占用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材部货款6273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负担,程XX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全面采纳,成功为原告追回拖欠多年的货款。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中,程XX律师作为原告某某材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准把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核心要点,聚焦“买卖合同合法性”“货款拖欠事实”两大关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面对被告缺席庭审、拒不举证的情形,律师沉着应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心组织证据链条,提交的收据、承诺书、通话录音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成功说服法院采信全部核心证据,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支撑。
庭审过程中,程XX律师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清晰阐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货款拖欠事实及被告的违约行为,明确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依法承担付款责任,有力反驳了被告可能的抗辩主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同时,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代理策略,重点推动货款债权的实现,兼顾当事人权益与案件实际,最终帮助原告成功追回拖欠多年的货款,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此次代理,充分彰显了程XX律师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及高效的执业能力,在被告缺席、证据梳理难度较大的情况下,精准把控案件走向,梳理完整证据链条,成功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化解了当事人的经济纠纷,体现了律师在民事纠纷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案件公正处理的专业价值与责任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