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邵X,公民身份号码XXXXX206XXXX0115,男,1XX2年6月22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X律师。
被告:XXXX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MACUM4X60P,住所地XX省西宁市城西区XXX。
法定代表人:杜XX,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邵X与被告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销款3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3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X月2X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12月23日为22X.54元。以上合计:3022X.54元;3.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邵X系被告XX公司员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应被告要求垫付出差费、调音师费用等共计50000元,原告按被告要求已将相关报销手续提交至被告处,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于2024年10月24日通过尾号3604的银行卡向被告支付20000元,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将转账记录发送至原告确认。后原告再次催促被告支付垫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截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时,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垫付款。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向原告邵X支付报销款30000元,上述款项分别于2025年5月30日向原告邵X支付10000元,2025年6月30日向原告邵X支付10000元,2025年X月30日支付1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XX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并于2025年X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邵X;
三、若被告XXXX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邵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院印]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