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杨XX,男,1X6X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青海XX律师。
被告:石XX,男,1XX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XXX。
原告杨XX与被告石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1月2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4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暂计至2025年11月11日为X5231.52元;3.依法判令被告以欠付租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LPR)的4倍,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4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11月11日为XX5X.34元;4.依法判令被告已支付的承租保证金5000元不予退还,作为被告违约赔偿,以上合计
1000X0.X6元;5.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位于城东区XXX店面,将商铺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20日,原告杨XX与被告石XX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城东区XXX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至202X年4月1日,租金按半年支付,每期32500元,被告应于每年3月25日、X月25日前支付,逾期支付租金每日按全年租金5%交纳违约金,超过15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被告需支付5000元承租保证金,合同期满无问题后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给予被告2024年1月20日至2024年3月31日共X0日免费装修期,并于2024年4月1日前交付商铺。被告实际占用商铺期间,仅向原告支付5000元承租保证金及房屋租金25000元,剩余租金经原告对此催要仍拒不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杨XX与被告石XX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杨XX对于本案诉讼请求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不再主张。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XX于2026年4月1日前向原告杨XX支付房屋租金105000元;若被告石XX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向原告杨XX支付自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1月26日期间的利息612X元;
二、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保全费1021元,由被告石XX承担,并于2026年4月1日前向原告杨XX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院印]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