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卖惨”营销,为何构成虚假广告罪而非诈骗罪?——四川“凉山孟阳”案深度解析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29日公布的首届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对主播通过虚构事实进行直播带货的行为如何定性,希望通过本案引发进一步的思考。
一、案件事实与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被告人唐XX等人自2020年起,组织策划网络直播带货活动,低价采购非凉山产地的农副产品,通过虚构“凉山助农”背景、摆拍收购视频、雇佣主播(如“凉山孟阳”“凉山阿泽”)进行直播、并使用购买粉丝账号在直播间控评等一系列手段,将上述产品冒充为凉山特产进行销售。至案发,销售总额达人民币35,000,000元以上,非法获利超过13,000,000元。案发后,部分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主犯退缴了违法所得。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XX等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而不构成诈骗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主犯唐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判决现已生效。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清晰地展示了虚假广告罪、诈骗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界限。虽然唐XX等人的行为同时涉及了虚假宣传和销售行为,但法院最终判定为虚假广告罪,主要是基于侵犯的法益、犯罪手段的核心特征以及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以下是这三个罪名的详细辨析,并结合本案进行解读:
1. 核心法理辨析
维度 | 诈骗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虚假广告罪 |
侵犯的法益 | 公私财产所有权(市场秩序为次要)。 | 国家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和市场秩序。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体是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知情权)。 |
客观行为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 |
欺骗的内容 | 针对交易本身:比如卖的是根本不存在的产品,或者完全没有价值的东西。 | 针对产品质量: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 针对商品的宣传信息:产品的产地、成分、性能、生产者等与事实不符,但产品本身是真实的。 |
产品状态 | 产品可能只是道具,或价值与价格严重脱离。 |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安全性、有效成分等)。 | 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但宣传信息(如产地、工艺)虚假。 |
主观目的 |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牟取非法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 | 牟取非法利润,误导消费者。 |
2. 结合本案的深度分析:为何不是诈骗罪?
法院之所以没有认定为诈骗罪,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产品本身具有价值”以及“难以认定消费者完全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逻辑:如果唐XX等人卖的是沙子、烂水果或者根本不发货,那毫无疑问是诈骗。但在本案中,他们卖的是真实的、可食用的农副产品。
本案的关键:
产品对价:消费者虽然因为“凉山助农”的虚假背景而购买,但他们支付的对价(金钱)换来的是货真价实的食品。这些食品本身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
财产损失的认定困境:在诈骗罪中,需要计算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本案中,很难量化消费者多付了多少钱。比如,某消费者花了50元买了一箱冒充大凉山的橙子,这箱橙子作为普通橙子可能也值40元。消费者虽然有损失(多付了10元或情感被欺骗),但难以认定为“整个交易行为都是骗局”。
交易本质: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钱货两清),只是交易信息(产地)存在虚假。这更符合虚假宣传的特征,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诈骗。
3. 为何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虽然他们的产品是“低价采购”的,但法院未认定此罪,通常基于以下考虑:
“伪劣”的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核心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如霉菌超标、重金属超标、有效成分不足等)。如果唐XX等人采购的只是普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苹果、核桃,只是“冒充”了大凉山特产,那么这属于“假冒”(商标或产地),而非“伪劣”(质量差)。
证据标准:要定此罪,需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报告,证明这些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案卷中缺乏这类证据,或者产品仅是普通农产品,就不能适用该罪名。
4. 为何是虚假广告罪?(法院判决的逻辑)
法院的判决非常精准地抓住了本案的行为特征:
行为模式符合广告罪:被告人通过网络直播(属于商业广告的一种形式)、摆拍视频、雇佣主播、购买粉丝控评等手段,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背景(凉山助农)作虚假宣传。这完全符合《刑法》第222条关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规定。
情节严重性:虚假广告罪要求“情节严重”。本案中,销售总额超过3500万元,非法获利1300余万元,这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完全达到了入罪门槛。
罪责刑相适应:虚假广告罪的最高刑期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主犯唐XX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这个量刑体现了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总结
诈骗罪:针对的是 “空的交易”或 “价值完全不对等的交易” (如用石头充手机)。本案是真实的农副产品交易,故不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针对的是 “产品本身质量不行” 。本案如果无法证明产品质量有问题,只是产地造假,故不构成。
虚假广告罪:针对的是 “产品是真的,但宣传是假的”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悲情营销”和虚构的“凉山背景”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购买,正好落入此罪的规制范围。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网络直播带货中,虚构人设、摆拍剧本进行营销,即便产品是真实的,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巨额获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就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面临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