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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的核心价值:一是精准把握罪名边界,通过论证“产品真实且具有价值”这一关键点,成功将辩护方向从重罪(诈骗罪)引向轻罪(虚假广告罪),避免了当事人面临更严厉的刑罚;二是充分利用程序性辩护,协助当事人争取到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最终帮助主犯获得相对较轻的实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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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卖惨”营销,为何构成虚假广告罪而非诈骗罪?——四川“凉山孟阳”案深度解析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29日公布的首届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对主播通过虚构事实进行直播带货的行为如何定性,希望通过本案引发进一步的思考。

一、案件事实与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被告人唐XX等人自2020年起,组织策划网络直播带货活动,低价采购非凉山产地的农副产品,通过虚构“凉山助农”背景、摆拍收购视频、雇佣主播(如“凉山孟阳”“凉山阿泽”)进行直播、并使用购买粉丝账号在直播间控评等一系列手段,将上述产品冒充为凉山特产进行销售。至案发,销售总额达人民币35,000,000元以上,非法获利超过13,000,000元。案发后,部分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主犯退缴了违法所得。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XX等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而不构成诈骗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主犯唐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判决现已生效。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清晰地展示了虚假广告罪、诈骗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界限。虽然唐XX等人的行为同时涉及了虚假宣传和销售行为,但法院最终判定为虚假广告罪,主要是基于侵犯的法益犯罪手段的核心特征以及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以下是这三个罪名的详细辨析,并结合本案进行解读:

1. 核心法理辨析

维度

诈骗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虚假广告罪

侵犯的法益

公私财产所有权(市场秩序为次要)。

国家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和市场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体是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知情权)。

客观行为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

欺骗的内容

针对交易本身:比如卖的是根本不存在的产品,或者完全没有价值的东西。

针对产品质量: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针对商品的宣传信息:产品的产地、成分、性能、生产者等与事实不符,但产品本身是真实的。

产品状态

产品可能只是道具,或价值与价格严重脱离。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安全性、有效成分等)。

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但宣传信息(如产地、工艺)虚假。

主观目的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牟取非法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

牟取非法利润,误导消费者。


2. 结合本案的深度分析:为何不是诈骗罪?

法院之所以没有认定为诈骗罪,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产品本身具有价值”以及“难以认定消费者完全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逻辑:如果唐XX等人卖的是沙子、烂水果或者根本不发货,那毫无疑问是诈骗。但在本案中,他们卖的是真实的、可食用的农副产品

本案的关键

产品对价:消费者虽然因为“凉山助农”的虚假背景而购买,但他们支付的对价(金钱)换来的是货真价实的食品。这些食品本身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

财产损失的认定困境:在诈骗罪中,需要计算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本案中,很难量化消费者多付了多少钱。比如,某消费者花了50元买了一箱冒充大凉山的橙子,这箱橙子作为普通橙子可能也值40元。消费者虽然有损失(多付了10元或情感被欺骗),但难以认定为“整个交易行为都是骗局”。

交易本质: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钱货两清),只是交易信息(产地)存在虚假。这更符合虚假宣传的特征,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诈骗。

3. 为何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虽然他们的产品是“低价采购”的,但法院未认定此罪,通常基于以下考虑:

“伪劣”的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核心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如霉菌超标、重金属超标、有效成分不足等)。如果唐XX等人采购的只是普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苹果、核桃,只是“冒充”了大凉山特产,那么这属于“假冒”(商标或产地),而非“伪劣”(质量差)。

证据标准:要定此罪,需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报告,证明这些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案卷中缺乏这类证据,或者产品仅是普通农产品,就不能适用该罪名。

4. 为何是虚假广告罪?(法院判决的逻辑)

法院的判决非常精准地抓住了本案的行为特征:

行为模式符合广告罪:被告人通过网络直播(属于商业广告的一种形式)、摆拍视频雇佣主播购买粉丝控评等手段,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背景(凉山助农)作虚假宣传。这完全符合《刑法》第222条关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规定。

情节严重性:虚假广告罪要求“情节严重”。本案中,销售总额超过3500万元,非法获利1300余万元,这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完全达到了入罪门槛。

罪责刑相适应:虚假广告罪的最高刑期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主犯唐XX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这个量刑体现了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总结

诈骗罪:针对的是 “空的交易” “价值完全不对等的交易” (如用石头充手机)。本案是真实的农副产品交易,故不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针对的是 “产品本身质量不行” 。本案如果无法证明产品质量有问题,只是产地造假,故不构成。

虚假广告罪:针对的是 “产品是真的,但宣传是假的”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悲情营销”和虚构的“凉山背景”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购买,正好落入此罪的规制范围。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网络直播带货中,虚构人设、摆拍剧本进行营销,即便产品是真实的,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巨额获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就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面临刑事处罚。


  • 1970-01-01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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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律师,执业15年,全日制法律硕士毕业。开朗大方、勤思善辩、法律功底深厚、应变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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