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单位江阴某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铜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冯X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至12月,冯X在担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9%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从常州某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为某铜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4万余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6.6万余元。上述发票已由某铜材公司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16.6万余元。2023年3月,冯X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另查明,冯X于2022年12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24年1月5日。案发后,某铜材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已全额补缴涉案税款。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某铜材公司、被告人冯X提起公诉,并认为冯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人冯X的辩护人,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重点围绕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1. 被告单位在法院审理期间已全额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款损失;2. 被告单位、被告人冯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3. 冯X系初犯,无类似前科;4. 本案税款损失已全部弥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建议对冯X从轻处罚。
【案件总结】
本案的辩护难点在于冯X处于缓刑考验期,且漏罪发生在缓刑判决宣告之前,依法必须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我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冯X沟通,确认其认罪悔罪态度,并督促被告单位尽快补缴全部税款。庭审中,我重点强调税款已全额补缴、国家损失已挽回这一关键情节,结合认罪认罚制度,成功说服法庭对冯X从轻判处。尽管法院基于“漏罪”的特殊性未采纳缓刑建议,但在数罪并罚时充分考量了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