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1. 案情简介
上诉人林X因经营状况不佳,提前与出租人陈X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押金退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承担产生纠纷。陈X起诉要求林X支付欠付租金、逾期违约金及解约违约金合计十余万元,并主张不予退还4万元押金;林X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退还押金。本律师接受林X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2.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全面梳理案涉租赁合同条款及双方微信沟通记录,明确双方协商解约的时间节点及租金支付的口头约定。庭审中,一方面举证证明双方已就租金支付期限变更达成一致,欠付租金不存在逾期违约基础;另一方面提出合同同时约定没收押金、逾期违约金、解约违约金属于责任重复设置,出租人未举证实际损失,高额违约金主张明显不合理,同时就房屋实际腾退时间及占有使用费的核算提出针对性抗辩意见,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X提前解约虽构成违约,但出租人陈X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没收4万元押金已足以弥补其资金占用及房屋空置损失,一审未支持陈X主张的逾期及解约违约金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林X仅需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3万余元,无需额外承担违约金,4万元押金依约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