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匡X与被告孙X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因婚前相处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婚后摩擦不断。自2010年起,原告外出至广东打工,双方聚少离多,被告在老家做生意并照顾子女。由于长期分居且缺乏沟通,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24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被告孙X辩称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名子女,感情基础较深,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法定离婚情形,故判决不准离婚。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首次起诉离婚难”案件。接手后,我们向原告充分释X了司法实践中对首次起诉离婚的裁判倾向——若无充分证据证明法定离婚事由(如家暴、遗弃、恶习屡教不改等),法院通常给予双方一次修复感情的机会。虽然本次诉讼未获支持,但我们的工作重点在于:一是完整梳理了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基础薄弱的事实;二是固定了原告自2010年起持续在外务工、夫妻聚少离多的证据链条;三是为后续二次起诉做好了法律铺垫。根据民法典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准予离婚。本案的诉讼本身即为证明“感情破裂”提供了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