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1.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X雇佣被告人李X等人,未经知名耳机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租赁窝点加工、包装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并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大量假冒耳机及加工工具,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李X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与诉讼。
2.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细节,明确李X系受陈X雇佣从事辅助性工作,仅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核心经营决策及利润分配。庭审中,提出李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等罪轻辩护意见,同时结合其年龄尚小、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从轻、减轻处罚。
3.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李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决李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相较主犯陈X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五万元的刑罚,实现了减轻处罚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