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XX被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意见书
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XX接受颜XX的委托,指派关XX律师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中,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依法和颜XX进行沟通,根据全案事实与证据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颜XX在发送链接过程中,是否明知其发送的链接包含淫秽内容,还需要人民检察院详细核查。
二、泰山区公安局认定非法所得金额XX24元有误。非法所得XX24元是转发保健品链接和“擦边球”小说及视频所得的收益。
保健品是电商的链接,想卖的顾客需要扫描二维码付费,该链接中的保健品不属于淫秽物品范畴。转发该链接所得的部分收益应从XX24元中扣除。
因2010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本案中颜XX的转发链接佣金里有一部分是属于保健品所得,泰山区公安局应查明并区分两部分的金额,并把保健品部分的所得从认定的XX24元中扣减掉。该金额的认定对颜XX构成还是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至关重要,相信人民检察院会本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去审查该情况。
三、颜XX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意思联络,不是共同犯罪。
尽管颜XX下载了“XXX”APP,“XXX”APP下又有“XXX”、“XXX”-“XXX”、“XXX”,他只是按照“客服”(名叫XXX)说的去下载,并应邀加入微信群,转发保健品及其说的“擦边球”视频。其本身没有犯罪故意,不知该行为系犯罪,和其他人没有犯罪的意思联络。
四、颜XX大学专科毕业,且之前没有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颜XX于2013年X月30日毕业于厦门XX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从事电商方面的工作,作为一名普通的上班族,结婚生子后经济压力感觉增大。本着努力挣钱把家庭生活能过得更好一些的想法,看看在上班之余能不能再找一份兼职贴补家用。在网上看到涉案的兼职广告后,看着佣金还可以,但并不知道转发的链接行为涉及到犯罪。如果知道是犯罪,一定不会去触碰这一兼职。
五、颜XX有坦白情节。
犯罪嫌疑人颜XX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六、颜XX已缴纳30000元的违法所得。
颜XX获利XX24元,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还需要核查。并已缴纳30000元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颜XX犯罪的主观故意模糊,认定的犯罪非法所得应扣减掉保健品部分。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区分保健品及淫秽视频及小说的非法所得金额,人民检察院应本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给予颜XX不予起诉的决定;如果能区分非法所得金额或者依据其他证据能够证实颜XX构成犯罪,但结合其在本案的情节轻微,诚恳的希望人民检察院免于颜XX刑事处罚,给其改过的机会。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将莫大的感激政府并去贡献社会。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人民检察院慎重考量并采纳。
辩护人:山东XX
2021年X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