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袁芳律师 在线
北京市隆安(郑州)...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件号略)

原告:刘XX,女,某年某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某区某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律师、袁律师(实习),均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XX(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某县某镇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经营者:关XX,男,某年某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区某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关XX,男,某年某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区某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张XX,女,某年某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区某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关XX(个体工商户)、关XX、张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关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若干元及利息;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曾经营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批发生意,后注销。被告关XX自某年起在原告处进货。经对账,截至某年某月,被告尚欠货款若干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关XX辩称: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应驳回诉讼请求;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其与原告前夫合伙仅半年即解除;原告证据不能证明欠款成立;其转款已超出原告主张金额。

被告张XX辩称:其与关XX已于某年离婚,经济独立,未参与店铺经营,债务与其无关;本案超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前夫关XX与被告关XX系叔侄关系;原告与前夫于某年离婚;前夫于某年去世;二被告于某年离婚。原告曾经营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批发,被告关XX曾经营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销售。经对账,被告欠付货款若干元。后被告支付若干元。原告前夫在生前曾向被告催要欠款。原告也曾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催要。原告与女儿曾于某年起诉,后因未交费按撤诉处理。原告前夫父母及子女均声明放弃继承或将继承份额赠与原告。因被告未清偿货款,引起本案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作为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有权提起诉讼。根据证据,对账后被告欠付货款若干元,扣除后续支付若干元,剩余若干元。但原告与前夫离婚协议中明确欠款为若干元,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下欠货款认定为若干元。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被告张XX在债务产生期间管理店铺账目,且无其他收入,应认定为家庭经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未超诉讼时效。被告关XX主张的合伙关系及已超付货款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XX、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支付货款若干元及利息(利息以若干元为基数,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若干元,由被告关XX、张XX负担若干元,原告刘XX负担若干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5-01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袁芳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袁芳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袁芳律师
14101202****7955 执业认证
  • 北京市隆安(郑州)律... 主办律师
  • 婚姻家庭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
袁芳律师,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服务多家大型及上市房企,兼具扎实法律功底与丰富企业管理复合型经验。擅长处理...
  • 136 7699 021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