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案件号略)
申请人:路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出生,住址郑州市某区某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号,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雷律师、袁律师(实习),均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X某号某号楼某室。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依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直播带货合同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仲裁程序适用本委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的《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选定仲裁员及仲裁庭组成方式,根据《仲裁规则》之规定,本委主任指定吕XX为独任仲裁员,于某年某月某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庭审活动,就有关本案的事实进行了陈述、举证,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并作了最后陈述。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仲裁规则》之规定,仲裁庭决定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
申请人称: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直播带货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直播带货运营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进行操作并多次转款,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存在多项违约行为。故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运营服务费、额外投入的资金费用等,暂计若干元及利息;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若干元;三、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若干元;四、本案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当庭放弃第一项中“直播产生的收益”这一具体请求。
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为支持其仲裁请求,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合同协议、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解除协议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凭证等。经举证、证据审查及庭审调查,仲裁庭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直播带货合同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直播带货运营服务,并保证申请人全平台总营业额达到约定金额。申请人按约定支付了运营费用,并按照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了投流费、报白费、店铺保证金等其他费用共计若干元。因被申请人直播带货效果未达协议约定标准,申请人要求退款。被申请人曾作出多项承诺,但未能兑现。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公司已撤离经营场所,遂发送解除协议通知书,并提起仲裁。
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案涉《直播带货合作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案涉运营费及投流费等其他费用问题
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在合作过程中单方面撤离经营场所、停止营业,致使申请人支付费用却未获收益,申请人要求退回款项符合合同约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三、关于案涉利息与违约金
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关于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仲裁庭予以支持;对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案涉律师费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仲裁律师费用具有合同依据,仲裁庭予以支持。
裁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向申请人路某某退回运营费若干元和投流费等其他费用若干元;
二、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向申请人路某某支付违约金若干元;
三、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向申请人路某某支付仲裁律师费用若干元;
四、驳回申请人路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若干元、公告费若干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六、被申请人上述义务,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