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9日20时4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大街丰台大桥西,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京牌的轻型箱式货车和步行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经查被告一为肇事车辆驾驶人,被告一系被告二公司的员工,事发时在工作,被告一系履行职务行为,且被告二在被告三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案件分析
1.此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事发时被告一为职务行为,其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2.此案件当事人选择诉前鉴定,后经历诉中重新鉴定维持诉前鉴定伤残级别;
3.一审判决支持当事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不服此部分提起上诉;
4.二审过程中考虑案件风险和被告和解。
处理结果
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之前支付光先生各项赔偿共计701970.27元;
2.北京XX公司向光先生支付鉴定费44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278.76元;
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