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XX民事判决书
(案件号略)
原告:秦X,女,某年某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某路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律师、马律师,均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男,某年某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某区某镇某村某组某号。
原告秦X诉被告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网上)参加诉讼,被告马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秦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若干元及利息(以若干元为基数,按LPR从某年某月某日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被告以资金周转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并承诺几日内归还。原告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的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截止某年某月某日,累计出借若干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若干元后便不再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马X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秦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支付宝花呗消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号截图、转账实名认证截图、光盘、支付宝还款记录、结清证明、微信转账截图等。被告马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秦X与被告马X系同事关系。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被告以资金周转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的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其中某年某月某日若干元,某年某月某日若干元,某年某月某日若干元,累计出借若干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无奈于某年某月某日将支付宝花呗归还结清。之后被告分两次偿还共计若干元,之后便不再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若干元,由微信聊天截图为证,双方之间构成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能全部归还,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若干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若干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某年某月某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秦X借款本金若干元及利息(以若干元为基数、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若干元,由被告马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