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 万交通事故赔偿款全额获赔,精准抗辩助当事人维权成功
一、案件详情
张X因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李X系 XX 物流管理有限公司的外卖骑手,该公司为李X在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警部门认定李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X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3.48 万余元,与李X、XX 物流管理有限公司、XX 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委托马云航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3.7 万余元。
诉讼中,XX 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主张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 1.59 万余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应由其承担,且保险范围约定非责任免除条款,无需向投保人提示说明,请求法院改判。马云航律师作为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全面且有力的抗辩。
二、案件总结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是案涉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否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交通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其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X各项损失 3.48 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马云航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张X成功获赔全部 3.48 万余元赔偿款。
三、律师价值
1、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快速锁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这两大核心争议点,围绕争议点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2、专业抗辩驳斥上诉主张: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 “保险范围约定非免责条款”“不承担鉴定费等费用” 等上诉理由,律师从法律规定、条款性质、司法判例等多方面展开专业抗辩,明确案涉特别约定条款实质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则该条款无效,同时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主张鉴定费等为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抗辩意见被一、二审法院全部采纳。
3、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全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赔偿,不仅在一审中成功推动法院支持当事人的主要赔偿诉求,在保险公司上诉后,通过高效的二审应诉、专业的法律论证,最终促使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保当事人 3.48 万余元的赔偿款全额获赔,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