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案情
原告为林某某(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黄传斌律师(福建XX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为曾某某、戴某某、胡某某、林某某(二)、林某某(三)五人。此前,原告曾与公司发生纠纷,原告及曾某某、戴XX、胡XX、林XX(二)、林XX(三)等五人均未该公司股东,法院判令某某公司向原告退还款项 163000 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撤销股东身份,办理公司股东涤除手续。之后,因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法官作出终本裁定书。为实现债权,原告起诉要求其他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股东也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