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宋XX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某某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宋XX系案件当事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患病母亲为相关利害关系人。辩护人黄传斌律师,系北京XX律师,受犯罪嫌疑人宋XX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详细内容(结合申请核心及法律逻辑整理):
被告人宋XX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经审理查明,宋XX系初犯、从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卷入案件,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悔罪并愿意退赃缴罚;其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及稳定社会关系,家属愿提供保证,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宋XX需照顾未成年子女及患病母亲,家庭存在特殊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宋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
1. 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宋XX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 宋XX家属委托北京XX黄传斌律师作为辩护人,黄传斌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宋XX,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宋XX个人背景信息。
3. 结合犯罪嫌疑人宋XX的陈述及案件实际情况,黄传斌律师认为宋XX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遂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4. 申请书中重点陈述以下辩护意见:一是宋XX系初犯、从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因法律意识淡薄卷入案件;二是宋XX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案件基本查清;三是宋XX认罪悔罪,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四是宋XX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及稳定社会关系,家属愿担任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五是宋XX需照顾未成年子女及患抑郁症且病情恶化的母亲,家庭存在特殊困难。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已经就该案办理了取保候审。
申请核心理由:辩护人主张犯罪嫌疑人宋XX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的情形,同时结合其初犯、从犯、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家庭有特殊照顾需求等情节,请求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