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宋X于2023年8月7日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担任生产主管,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六天。宋X主张其实际工作时长远超法定标准,存在大量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2024年6月16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宋X认为公司系违法辞退,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等多项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部分支持宋X诉请。双方均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宋X委托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张XX律师代理二审。
案件总结:
二审法院经审理,围绕以下核心争议作出改判:
违法解除认定:宋X提交的《离职申请表》中“辞退”选项由公司厂长签字确认,公司主张系宋X自行离职但未能举证,二审维持违法解除认定。
工资基数认定:一审按“7000元÷(21.75+4×2)”计算日工资,二审予以纠正。法院认定,宋X月工资7000元应包含双方约定的每周工作六天的基础工资,且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亦属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据此,月应发工资调整为7698.86元,日工资由235.29元上调至298.98元。
加班费计算: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由一审的16587.24元提高至21076.68元;休息日加班费由5764.36元大幅提高至36622.6元。
赔偿金计算:以劳动者应得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为基数,重新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466.9元,赔偿金由一审的10241.3元提高至14933.8元。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X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律师价值
本案中,张XX律师在二审阶段准确把握劳动争议中“应得工资”的认定标准,成功推动法院将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纳入工资基数,显著提升了加班费与赔偿金的计算基础。针对一审在日工资计算方式上的偏差,律师通过充分论证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促使二审予以纠正,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增加的合法权益。
本案体现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律师对工资构成、加班费计算基数等关键法律问题的精准把控,能够有效纠正一审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偏差,最大程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