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5年2月13日凌晨,被告孙X(案发时未满14周岁)在原告天津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某电竞酒店408号房间内,将房间内电脑主机显卡三块、内存条三条、CPU三个盗走。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孙XX时间未归后进入房间检查,发现物品被盗,随即报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被盗物品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44,850元。因孙X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及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酒店公司为追回损失,委托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张XX律师代理,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孙X及其法定代理人孙XX共同赔偿财产损失44,850元。二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盗窃原告酒店财物,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孙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院确认了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认定的损失金额44,850元,判决被告孙XX(孙X之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4,850元,赔偿费用首先从孙X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孙XX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亦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张XX律师在未成年人侵权、被告方缺席的情况下,通过系统整理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公文书证,清晰构建了侵权事实、损失金额与监护人责任之间的证据链条,确保原告的财产损失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本案也体现了律师在处理未成年人侵权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责任的特殊规定,有效利用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认定结论,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仍能推动案件顺利完成诉讼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