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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瀚洋(津南)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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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七年的案件没有执行回款,恢复执行期间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积极搜索线索,最终为当事人成功追回19000余元。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X、尹X与被执行人徐X、张X一案,经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共计执行到位19,159元。此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案件总结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明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律师价值

本案中,代理律师在申请执行后积极配合法院推进财产调查工作,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案件进展,确保已查明的财产顺利执行到位。在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律师协助申请执行人理性面对执行结果,并保留后续发现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的权利,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债权的追索空间。


  • 1970-01-01
  • 申请人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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