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55万假烟!数额、证据辩护,重罪轻判成功减刑
案情内容
烟草专卖局先后在多地查获多批次假冒伪劣卷烟,共计数千条,现场货值金额达83万余元。经查,该批假烟由广东上家供货,运至成都后由多人分工分销。当事人从同案犯处购得假烟,并从他处购得真烟后,真假混合对外销售,经过司法会计鉴定,当事人销售金额达到55万余。
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认为当事人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依法严惩。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细节,逐页审阅卷宗证据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核价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材料,迅速梳理出两大关键辩护突破口:一是销售金额计算争议,公诉机关认定金额存在不合理之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可依法提出异议;二是当事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无犯罪情节。
庭审中,我围绕辩护要点系统发表意见:第一,起诉书指控存在事实不清,涉案数额认定有误,关键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补充说明均存在问题;第二,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第三,当事人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案件办理,主观恶性较小,可依法从宽处理。
我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充分释法说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案件证据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法定刑的基础上的最低刑期进行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涉案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五年以上的重大案件中,通过我的专业辩护,成功实现法定刑基础上最低量刑,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刑罚,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也为非法经营案件提供了辩护参考。
